判決書指出,男子主張,與日本籍女子於1981年間結婚,婚後2人在台生活,養育2名子女,但妻子婚後持續抱怨無法適應在台灣長居的生活,1989年間無預警帶著2子女離家不歸,僅丟下一句「要回日本」就與他斷絕聯繫超過30年,認為2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都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希望法院能判准2人離婚。
士林地院審理時,女方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而法官經職權調閱2人子女及女方出入境資料後判定,女方於1992年出境台灣後,便再也沒有來台紀錄,認為男子主張夫妻已分居30年的主張為真,30多年來2人均無維持正常夫妻生活,也無積極互動和聯絡,客觀上難以認定雙方想繼續維持婚姻,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審酌後,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