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強與少女自2021年起交往,同年9月間阿強將少女帶到房間內不顧少女反對強行發生性行為1次,並向少女表示,「第1次做愛要拍照留念」「想趁妳不在時看照片滿足需求」等語,拍下多張少女裸露身體的照片。
事後阿強數度求歡少女遭拒,但阿強以言語勒索稱,「要離開我家的話,就要跟我做」等語,迫使少女就範;2022年3月間,阿強擅自替除少女下體的毛髮,對少女說「我真的很想拍」後又拍下多張不雅照片等行為,讓少女忍無可忍,鼓起勇氣前往警局報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重新勘驗證據後,認定阿強只為了逞個人欲望,以強迫的方式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在交往期間先後引誘少女拍下猥褻照片,絲毫不尊重少女的性自主權,導致少女身心嚴重受創,念及阿強全數認罪,酌情後撤銷原判決,依強制性交、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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