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3歲謝姓男子今年1月28日上午10時許,將車違規停在新北市一處路口,另名章姓男子駕駛公車行經該路口打算右轉,便鳴按喇叭提醒,但喇叭聲嚇哭同在車上的謝男小孩,謝男氣得對章男比3次中指,還以台語辱罵「靠夭」等語,讓章姓駕駛氣得報警處理。
對此,謝姓男子否認犯罪,稱違停是為了接送小孩,停不久就遭到章男按喇叭,小孩被嚇哭,他才會生氣回罵並比中指,「靠夭」也只是語助詞,無意損害章男的名譽。
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根據一般社會通念,中指是用來鄙視或羞辱對方的動作,而「靠夭」一詞源於閩南語,意思是親友稚齡死亡而哭泣,衍生出「哭餓」、「靠腰」等不同用詞也漸漸成為口頭禪,不一定有侮辱之意;但謝男自承是因為小孩被嚇到才生氣回罵,言行並非出自善意,確實屬於公然侮辱,故不採信謝男說詞,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千元,得易服勞役3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