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的女子小琪(20歲)今年1月向警方報案,稱2018年2月春節期間,她到時任鄭姓男友租屋處,在床上喝下男友準備的熱奶茶,隨即失去意識,隔天上午起床後,發現自己全身一絲不掛、下體流血,看見床單上有血漬,認為遭男友下藥性侵。
警方製作筆錄後,依小琪提供的鄭姓男友資料,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但鄭男在偵查庭時,驚訝地說,「我不知道小琪是誰,也沒印象2018年間有無女友」,還進一步說,好像沒有與讀高中一年級的女子交往,告訴人指控的居住地並非租屋處,而是他的戶籍地。偵查期間,小琪經多次傳喚未到庭。
檢方根據小琪警詢內容,且5年後報警提告,無驗傷單或相關採證程序,認為尚缺乏足以認定鄭男有妨害性自主犯行的積極證據,難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入被告於罪,依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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