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賴男以他已認罪也合乎自首要件,於量刑上並無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案件般,有重大之爭議,已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之重要意義等理由,據此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蘇婦家屬也表示,本案事發適值今年春節連假結束之第一天上班日,家人還浸淫在濃厚過節氣氛中,不料竟發生如此憾事,且就在家門口及子女、家人面前,目睹至親遭撞擊、當場失去生命跡象,悲痛之心情,久久不能平復,至今仍需接受心理輔導,實難以想像日後審理時,此案將置於媒體鎂光燈下,家人心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況且,在酒駕致死與士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之新聞加乘效果下,媒體勢將大幅報導,恐嚴重影響被害人家屬心理上之療傷止痛,已與國民法官法所要追求的目的及價值不符。
士院認為,國民法官法的目的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但法院也得在例外情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件被告已認罪,對罪名也不爭執,本案僅剩刑罰量定尚有爭議。
士院表示,本案如行國民參與審判,勢將因國民法官新制才剛上路的原因,在媒體高度關注而大幅報導下,嚴重影響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之心理輔導成效及受創心靈之重建,法院尚不得因檢辯雙方對於量刑存有歧見,即漠視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在本案審判過程中,渴求一段寧靜不受外界干擾以撫慰心靈創傷時刻的殷切期盼,本案若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因此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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