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軒豪2012年間因長期過量飲酒,以致罹患酒精性肝硬化而進行肝臟移植手術,卻無視飲酒對已接受過移植手術的身體健康可能的危害與機關形象,在辦公室喝酒精含量40%的伏特加酒後,開車載同事在外近3小時,罔顧用路人及乘客人身及財產安全,案發當時晚上8時許被警方查獲時,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肇致法官知法犯法,無視生命的惡劣印象,嚴重損害宜蘭地院機關形象及法官尊嚴,顯有違社會大眾對於法官的職務信賴,已不適任法官。
張軒豪2017年也遭本刊踢爆開車肇事後逃逸,已經法院判刑4個月、緩刑2年確定,當時由宜蘭地院院長對張軒豪書面警告處分,卻又2024年8月19日酒駕遭警方查獲,宜蘭地檢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
刑責部分,法院審理認為,案發當天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張軒豪飲用酒類,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意,於當天傍晚5時45分許,自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宜蘭地院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晚間8時48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被警方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一審宜蘭地院判他4個月可易科罰金;上訴高院後遭駁回已確定。
懲戒部分,懲戒法院認為,張軒豪酒後駕車,不僅對同車的同事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構成相當程度的危險,且他自2020年起即兼辦宜蘭地院行政訴訟業務,負責承審包括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等行政訴訟事件的審判工作,竟於宜蘭地院正常上班時間、在職司審判的辦公室內飲酒後自法院駕車離開,顯然將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
懲戒法院認為張軒豪於刑事法庭與懲戒法院審理時雖然始終坦承本件酒駕行為,但他於案發後的警詢時矢口否認酒後駕車犯行,於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亦供稱是下班返家後才飲酒,以致檢察官必須指揮員警全面蒐證、調閱被付懲戒人沿途行經的路口監視器比對分析,其後於第二次、第三次偵訊時對於飲酒的時間亦一再變更,顯有隱匿部分犯罪事實、使案情晦暗不明而無端浪費司法人力的情事。
懲戒法院認為,張軒豪已經不適任法官,主要理由除因他過往曾經為酒精性肝硬化所困、行為時又對飲酒及戒絕酒後駕車的自我控制力低,二度故意犯罪凸顯他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人格圖像之外,亦包括他職司審判,負責承審包括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在內的行政訴訟事件,竟於宜蘭地院正常上班時間在法院辦公室內飲酒不久後,隨即自法院駕車上路,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法官的信賴
判決指出,如讓張軒豪轉任不必負責於道路上盤查、臨檢及取締交通參與者之不法行為的一般公務員,公眾將不至於完全喪失對他轉任後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懲戒法院審酌張軒豪經此案的偵審程序的教訓與日後刑罰的執行後,當知所悔改,並考量他從事審判已經20幾年,不僅具備法律專業,且有相當的訴訟實務經驗,判決讓他轉任司法事務官從事民事執行或非訟等審判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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