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趙姓男子去年2月8日下午,在桃園市觀音大潭三路工地飲酒後,於同日1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隨後在行經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60號時,撞上騎著機車的石姓男子,石男滑行至對向車道,撞擊另外一輛自小客車後人車倒地,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疑似左側股骨頸骨折等傷害,趙男見狀沒有報警也沒有做必要救護措施就逃離。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逮到趙男,趙男酒測值每公升0.19毫克。而石男經送往桃園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月12日19時48分宣告死亡。
本案為新北地院第3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法院於12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合議庭後,於下午進行公開審理。
審理期間,趙男坦承犯行,並稱準備900萬元與被害家屬和解,被害家屬也多次表達因趙男有積極與誠意處理民事賠償事宜,家屬願意原諒趙男,希望給予趙男緩刑機會,讓趙男不要入監,能夠繼續工作履行賠償事宜,以免趙男與石男的家庭均破碎等語。
經評議結果,合議庭認為趙男犯後態度尚佳,且基於尊重被害家屬意見,故針對酒駕致死部分判趙男1年8月;肇事逃逸致死部分,則因趙男否認知悉撞到死者機車,評議結果認為趙男就此部分未有何真誠之悔悟,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因此判他3年1月。應執行4年5月。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余麗貞表示,本案酒駕造成2個家庭的悲劇,她尊重判決結果。新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王如玉指出,國民法官新制可以凸顯被害人及家屬的聲音,讓他們有更多表示意見的機會,公訴團隊試著在本案推動修復式司法,終於在最後關頭達成和解。本案由檢察官龔昭如、王凌亞起訴,郭智安、龔昭如等檢察官到庭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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