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朱立安、黃彥中自分別與設立「AXIS 戰略基金」的白嘉輝,由朱立安、黃彥中先後以兆富證券公司、華亞證券公司等名義,在台灣地區向不特定投資人招攬投資,宣稱「AXIS 戰略基金」每半年固定配息4%至4.2%,3 年期滿可領回本金,而與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非法吸金。
後白嘉輝失聯,朱立安、黃彥中自2016年間起共同以ZAVORI紐西蘭公司、ZAVORI薩摩亞公司名義,持續在台灣地區招攬投資「AXIS 戰略基金」。朱立安2019年間邀約鄭秀英,以ZAVORI薩摩亞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AXIS 基金」。
另朱立安於106年(西元2017年)間自行設立「VCH 基金」,對外表示每年固定配息7%至12%,1年期滿可領回本金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VCH基金」。但朱立安取得投資款項後,並未從事各該基金所宣稱的投資項目,而是以為清償私人借貸、支付其他投資人利息或贖回款等用途。
法官認為,朱立安詐欺、非法吸金規模達2,100餘萬美元及1,100萬餘元人民幣;黃彥中個人為1,500餘萬美元、590餘萬元人民幣:鄭秀英則為27萬美元。計朱立安因此取得犯罪所得為1,400餘萬美元、人民幣930萬元、佣金3,500餘美元及1,100餘元人民幣;黃彥中犯罪所得為10萬餘美元佣金,鄭秀英犯罪所得為新台幣28萬餘元佣金。
朱立安、黃彥中、鄭秀英於二審高院審理時坦承有取得這些資金,朱立安並坦承2016年起有詐欺犯行,但3人均否認涉及《銀行法》的125條第1項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但法官依卷內相關證人、投資人證述,以及基金文宣、有關投資、匯款文件等證據資料、認定朱立安等 3 人與投資人所約定之紅利,較事發時金融機構1至3年定存利率的年息僅1%餘高出甚多,且本件40餘位投資人,與朱立安並無任何淵源,可見所招攬對象遍及不特定人。判決指出,AXIS 戰略基金所宣稱的保本保息與銀行收受存款並無二致,認定朱立安等3人非法吸金及朱立安詐欺犯行的罪證明確。
判決指出,朱立安、黃彥中、鄭秀英於高院院審理時,與部分、全部投資人成立和解、調解、賠償。其中被告黃彥中賠償投資人的金額,已經超過他的犯罪所得,因朱立安犯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取得財物最多,黃彥中、鄭秀英涉案情節相對較輕,僅取得佣金,被害人也請求二審法院對黃彥中、鄭秀英從輕量刑,黃彥中判2年,緩刑5年、鄭秀英判1年4個月,緩刑3年,朱立安則判10年,3人刑度均比一審輕,黃鄭2人也在二審首次獲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