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主張,最高檢去年2月曾開會認定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適用詐欺罪的結論,她最多只涉詐欺沒有貪汙;不過,最高檢結論是指一般公務員因有加班的事實而去多請領加班費,但高虹安身為立法者,卻先用公務員職權套出應該給予助理的薪水,再將錢用於法定用途以外的私用,即屬貪汙,兩者狀況並不同。
檢方算出高虹安透過助理們浮報金額達62萬多元,但進一步追查,公積金實際用在助理身上的費用僅16萬餘元,扣除後認定高虹安涉詐公款費用達46萬元,包括原本應由高支付的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和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高都沒使用立法院按月提供的事務費支應。
更離譜的是,高虹安甚至連她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費用、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及個人餐費等支出,也全用公積金支出,通通沒花到她個人一毛錢。
檢方認為,高虹安從2020年2月擔任不分區立委,明知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是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的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
此外,包括立法院按月編列7萬9,000元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專供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之用,全都撥入個人帳戶,至於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高虹安卻要求助理配合浮報薪資及加班值班費,從中A走差額私用。更令人震驚的是,全案曝光後,高虹安曾多次安撫助理,要求銷毀關鍵對話與資料,形同串證及滅證。此外,她還曾多次找來前助理們意圖串供,要求他們刪除與此案相關的LINE對話紀錄及作帳資料。為了安撫最關鍵的小免,高還親自出面或派人直奔小兔位於北市南港的住家求見,但按了幾次門鈴都未獲回應。
此外,最高檢察署雖在今年2月針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做出以《刑法》詐欺罪論處的結論,不過,北檢認為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薪資與加班費,是為了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勞基法》所衍生的相關費用,且經高虹安在助理名冊上簽名核定才向立法院申報,跟一般公務員因加班而直接向所屬機關申請費用的性質不同,也不適用該結論。若高虹安企圖以刑度較低的詐欺罪卸責,恐討不到任何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