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12月間,與女網友到西門町某網咖包廂激戰,並以手機錄下性愛影片,事隔3個月後,竟將影片以標題「網咖包廂實戰計1」外流至X(推特)上,還敘述2人認識始末,影片曝光隔天被女子發現自己淪外流影片女主角,氣得報警處理。
但吳男到案辯稱,上傳性愛影片有經過女子同意,但檢方查看兩人訊息,當女子質問吳男為何上傳影片時,吳男則表示「這真的誤會,因為隔一段時間了…但我應該是再跟你確認一次」,可見吳男並未取得女子同意,最終依犯妨害風化起訴。
對此,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吳男犯行屬實,且至今未與女子和解,依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