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3日)指出,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故13日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而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強調,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故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一為「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諸如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二為「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此外,勞部部也提及,曾接獲勞工反映,老闆要求出示投票通知單,或在勞工投票後,要求補提供投票通知,才願意給勞工休假或是加班費。對此,勞動部指出,總統大選投票無設籍時間限制,只要滿20歲具投票權皆可投票,雇主不得以看投票單,要求或刁難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