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23年8月駕車行經台南市區一條交岔路口,聽見導航指示右轉,由於張男非當地人,緊張之下便忘記打燈就右轉,險些與直行的李姓騎士發生擦撞,事後遭到李男持行車紀錄影片向警方檢舉,當時警方認定張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依法製單舉發,向張男開罰1萬8000元罰鍰,記點3點。
張男不服遭罰,認為自己不熟悉台南路況,僅是聽從導航右轉,才出現看似不當爭道情形,但他並無惡意,也無針對特定車輛做出挑釁行為逼迫他人讓道;張男先向南投監理所提出申訴未果,改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影像後認定,張男的行為非惡意,難以認定張男有做出逼迫他人讓道的危險駕駛行為,也與原開罰條例處罰要件不符合,故撤銷罰單,但張男是否涉及道交條例其他規定,則交由原交通單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