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名女子與紀男約好一起看午夜場電影,散場後已經是凌晨1點多,紀男假意陪她散步走回附近住處,沒想到竟是心懷不軌。當抵達女子住處時,紀男並未有離去的意圖,儘管女生告知已經想休息,然而,紀男堅持要上樓「坐一坐、上個廁所」,迫使小花無奈同意,讓對方上樓。
沒想到,紀男一進門就毫不客氣順勢走進女子房間,直接賴在床上不願離去,女子感到極度尷尬,決定離開房間去廚房煮麵避開紀男。不料,紀男居然從背後直接拉住她,把她甩到床上,企圖用身體壓制,還語帶威脅,由於當下其他室友並不在家,最後紀男霸王硬上弓得逞,滿足獸欲。
事後女子前往醫院驗傷,檢驗結果竟然顯示私密處並無明顯撕裂傷,可是有採驗到紀男的DNA。紀男以此作為辯護依據,辯稱被害女子人高馬大,不可能被他制伏,主張兩人是合意性行為,並指控女方因為他還與其他人約會,挾怨報復誣告性侵。
這番指控讓被害女子氣憤不已,怒嗆:「我只能說,有時候對方比較小,我沒有撕裂傷,我怎麼辦呢,裡面就是有驗到他的DNA,難道是我自己弄的嗎?」強調被性侵當下就想報警,然而因為抵抗過程撞到頭,讓她十分不舒服,才沒能即時報警,外加事後紀男談話時巧妙地避重就輕,才未讓她錄下明確的關鍵性證據。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勘驗被害人提出的錄音證據發現,紀男在案發後曾經道歉,且當被害人報警提告後,更透過電話求饒,希望被告人原諒。因此不採信紀男主張,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月有期徒刑。
紀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官駁回,又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仍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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