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5 13:27 臺北時間

開槍掃射前警告電玩店員工「閃遠一點」 殺人未遂部分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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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中地院認為詹男無殺人犯意,殺人未遂部分判其無罪,僅依槍砲、公眾恐嚇罪將他判刑4年。(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詹男無殺人犯意,殺人未遂部分判其無罪,僅依槍砲、公眾恐嚇罪將他判刑4年。(資料照)
2022年12月,詹男為幫好友出氣,持改造步槍到台中市某電子遊藝場連開11槍,造成一名顧客輕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但台中地院合議庭卻認為,詹男開槍前對兩名員工大喊:「沒你們的事,閃遠一點」,且所站位置與大門有一定距離,認定他無殺人犯意,殺人未遂部分判決無罪,槍砲以及恐嚇公眾安全罪,合併判徒刑4年,可上訴。
2022年12月18日,詹男(37歲)持改造步槍,驅車到西屯區一家「菲利國王電子遊藝場」作案,他對著門內掃射11槍,造成一名顧客輕傷,然後迅速逃離現場,詹男當天晚間即南下向台南市警局白河分局投案,交付作案用的改造步槍與子彈100發、一件防彈背心。
偵訊時,詹嫌供稱,透過臉書得知程姓友人在該電子遊藝場被詐賭、受欺侮,他基於江湖義氣,想為他出氣,才開槍「教訓」業者,但檢警認為其所供係避重就輕之遁詞,加上他素行不良、經濟狀況不佳,遭多個地檢署與法院通緝,處於「跑路」狀態,認為他收錢辦事,幕後有藏鏡人,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依涉嫌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恐嚇公眾罪》等罪名提起公訴。
一審台中地院法官有不同見解,因遊藝場員工證稱,詹男下車後,將步槍扛在右肩,揮手對他們說:「沒你們的事,閃遠一點」,員工得以通知裡面的人不要出來。
而且,詹男射擊時,所站位置與大門有相當距離,大門離大廳櫃臺也有一段距離,如果他有殺人犯意,就不需要驅走門外員工,讓他對店內的人示警,詹男大可進入店內開槍逞兇,因此法官認定,詹男犯行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但觸犯恐嚇公眾罪。
此外,審酌詹男投案,依法必須減刑,因此僅依槍砲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違反《恐嚇公眾罪》部分判刑1年,合併執行4年,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4.02.25 13: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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