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3月1日起被查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杜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依據《食安法》第34條,食藥署目前已針對中國輸台辣椒粉檢驗不合格之21家出口商及製造廠,自今年2月20日起暫停受理輸入查驗3個月,並自去年12月11日至今年6月10日對中國辣椒粉採100%逐批查驗,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持續依據《食安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務必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確保產品安全無虞。違反規定者,依《食安法》嚴予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