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據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6日凌晨4點多,葉女要求劉姓男友到高雄火車站附近的麥當勞載她,劉男開車抵達後遲遲未見女友,打電話也沒接,拖了一段時間葉女才現身上車,兩人為此在車上大吵,葉女就趁車子停等紅燈時開門下車,劉男見狀情緒失控,竟直接倒車撞向葉女,後又從其身上輾過,造成葉女左胸多處肋骨骨折,所幸送醫後搶救回來。
劉男辯稱並非故意撞倒女友,而是當下汽車油門故障暴衝導致,但檢警調查後發現,劉男撞人前還特意調整車行方向,撞擊後也沒有立刻停車,反而繼續朝女方身上輾壓,證明其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故意傷人。另外警方也查出,劉男有多次家暴紀錄,案發1個月前,還曾恐嚇葉女要散布其私密照。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葉女表示,劉男平常就會為了遲到一事跟她大吵,甚至還會拿電擊棒威脅人。案件審理期間,劉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其犯案後有通報救護車,並報案向警方自首犯行,因此符合減刑要件,殺人未遂罪判徒刑6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