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主管曾為女員工的上司,明知女員工已婚,卻在前年12月底,帶女員工前往阿里山出遊3天,被女員工的丈夫抓包,男主管僅穿著內褲,與女員工二人共宿在車內,事後二人皆吃上官司,女員工的丈夫認其配偶權遭侵害,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訴。
男主管辯稱,女員工跟丈夫感情不佳,且先前曾離過婚,他並不知女員工已復婚,當時二人在車內等看日出,雖當日他僅穿著內褲但女員工衣衫完整,否認二人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為,男主管與女員工單獨相約出遊長達3日,已逾越通常異性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分際,男主管還在出遊期間,下半身僅穿著四角內褲與女員工單獨在車上共宿,顯見二人已非一般異性友人正常交誼模式。法官判男主管與女員工連帶賠1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