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比對110年8月佳能工程公司於該院區服務之員工名冊及110年9月原告於該院區服務之社員名冊,相同人數達25人。亦即原告承攬新竹臺大分院傳送清潔業務後,並未將相關業務交由原有社員履行,而係吸收多數原承攬廠商之勞工繼續履行相關業務。
另外,社員曾金雄雖列名於清潔人員並請領服務費,惟實際上並無排班紀錄,卻可立於管理者立場指揮管理其餘清潔傳送人員,並每月領取較其他清潔傳送人員高約1.5倍之報酬,顯與勞動合作社之原則與核心價值有違。」
由此可知,勞動合作社若承攬政府部門勞務採購案幾乎都是沿用原來的勞工,沒道理勞動合作社得標後原本的勞工就不是勞工了。內政部應該負起主管機關的責任,邀集相關部會如勞動部、衛服部、教育部、國防部、工程會,共同研討防堵偽合作社進入政府公共工程戕害勞工權益的方法,還廣大人民一個公道,而不是一再地放任偽合作社為所欲為,欺壓無力反抗的基層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