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修法涵蓋入職、在職及離職,包括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以及天災勞工退避權。
其中,試用期法制化方面,為避免雇主用試用期潛規則虧待勞工。牛煦庭等主張,要求雇主如果要使用試用期,必須要有「書面規定」並經「雙方同意」,且應該在試用期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倘若勞工最後未通過考核,雇主也必須給資遣費。一旦雇主未依照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應給付應聘全薪。
牛煦庭指出,之所以要如此修法,係因接獲很多勞資陳情案,例如勞工應聘4萬5薪水,結果試用期卻是基本工資。他與其他藍委認為,試用期應以職訓考核為主,也為避免部分企業以遠低於全薪的薪資約定試用期待遇,因此將「試用期八成薪樓地板」入法。
「但這樣的想法,引來很多民眾的擔心,擔心8成薪低於基本工資。」牛煦庭指出,這樣的狀況並不會出現,因法案中明定「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所以不可能低於最低工資。
由於外界仍擔心,相關規範將造成「錨定效應」,讓本來試用期給全薪的公司,可能變成只8成,「這樣的質疑,不無道理。」牛煦庭坦言。
他強調,法案本意是為了讓試用期職訓考核機制法制化,不希望法案失焦,也願意以開放心態面對質疑,因此決定不再明文規定試用期薪資;實務上,則回歸勞資雙方議定。至於法案中本來就確保,若雇主沒在試用期提供職訓和考核,必須給付全薪。
牛煦庭認為,相關調整後將使修法本意不變,法條也更周詳,期待民進黨不要還沒看到法條就自行超譯,屆時審查法案,也不要阻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