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就國會改革法案繼續舉手表決,其中上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2條:「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先在藍白同意下二讀通過。
至於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關於第50條之3、4、5的增訂條文,則在藍白撤案下不予增訂。下午院會繼續審議,由民進黨提出之第50條之6再修正動議同樣不予增訂。
後則通過藍白版本之第51、52、53條二讀,在場109人、同意59人。51條內容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30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52條則指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祕密會議處理之。
而53條內容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稍早,包括53-1、53-2與53-3條也通過二讀,53-1條為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其中報告之拘束。
53-2則是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53-3條為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後立委們再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並通過第59-1、59-2條二讀,59-1條文指出: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三、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59-2條則指出: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1/3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71-1有關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
此外,下午時綠委繼21日拿出太陽花與今日人手一雙藍白拖後,更再度出招拿出百合花,不同於21日綠委們欲把太陽花獻給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這次他們則是一度把百合花遞給戴著耳機的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