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社》報導,吳淑珍多年來因頸椎和胸椎的損傷,導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來,她的健康狀況更加惡化,經醫院診斷,她有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的情況,需急救處理。醫囑指出,這些症狀隨時可能發作,不適宜離開居家環境,出庭壓力更可能對其生命構成威脅。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張惠立及法官楊仲農、廖怡貞組成,經過詳細審理後認為,根據高雄長庚醫療團隊的診斷證明,吳淑珍的健康狀況確實構成不能到庭的法律理由。法院函詢吳淑珍的後續病況,醫院回覆指出,她在2023年6月30日後未再就診,而是由醫師居家探視,病情依然不穩定,不建議出庭。基於這些醫療證據,合議庭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回顧過去判決與上訴過程,吳淑珍在更二審中,因洗錢防制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計299萬8352.4美元沒收。案件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未充分考慮吳淑珍的病況,且未能確認她是否因病不能到庭,調查職責未盡,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在更三審審理期間,吳淑珍多次申請請假,由律師代為出庭,強調她的健康狀況已不允許她參與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她的健康狀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的要件,准許其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