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小花(化名)主張,丈夫已過世十多年,日前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意外發現戶籍謄本中,丈夫認領了A女生下的小孩,才驚覺丈夫與A女偷情產下私生子,認為A女已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依法求償60萬元。
對此,A女辯稱,與小花丈夫是朋友關係,兩人發生性行為時也不曉得對方已婚,僅與對方發生過1次性行為就產子,認為小花的請求已超過時效。
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A女並未否認與小花的丈夫產子,再加上另名證人也證稱,自己受小花之託,與A女商討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事宜之際,A女曾證實自己被小花丈夫委託生子,因為小花不孕等說詞,故法官認定A女確實知情小花丈夫有配偶,卻仍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生下小孩,侵害配偶權屬實,判A女須賠償小花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