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美的父親之前因為腳痛無法工作,頓失收入無法維持生活,於是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小美每月支付7,000元的扶養費,直到他去世。對此,小美反駁表示,她自小就遭父親拋棄,賣給其他人,只在13、14歲時匆匆見過生父一面,從此音訊全無,父親不僅從未養過她,甚至她在國中一年級時還在金紙工廠與台菜餐廳工作,賺錢給父親。
最後,由於父親詐騙其他人的錢,與祖母和姐姐落跑搬家,將債務丟給她一人獨力處理,雙方闊別數十年,互相沒有聯繫往來,如今她自身陷入破產窘境,因此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基於阿良生活失能且無任何財產,法官斟酌其2018年至2022年間的收入狀況,分別為3萬6,913元、1萬5,203元、275元、6,038元、4,195元等,認定其無力負擔基本生活開銷。
小美的養母出庭作證表示,小美大約一歲多時,由於當時她沒有小孩,小美的祖母表示要將小美賣掉,小美父親也同意,當年以6.2萬元代價將小孩賣給她,從此之後都是由她扶養小美。但是小美國中一年級時,由於養父過世,於是小美被帶回原生家庭,可是小美被要求直接工作養家,小美養母認為小美從小命運坎坷,小美父親不僅沒養過小美,甚至連女兒結婚聘金都拿走,捲款跑路。
法官審理,考量小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理由不充分,且情節嚴重,雙方長期感情疏遠,認定小美父親請求支付扶養費缺乏正當理由,因此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