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女大生A與加害人是同父異母的兄妹,A的生母是被告的繼母。A指控,13年前讀大學時放長假回家住,哥哥就經常拉著她講一些充滿性暗示的話,讓她覺得很不舒服,某日哥哥喝醉後硬闖入A的房間性侵得逞,事後A離家出走,躲到台北男友家住了3天,媽媽察覺有異,再三逼問下,A才說出在家遭到哥哥性侵,但當時A母顧慮到丈夫是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擔心家醜外揚會有不良影響,而選擇幫忙隱瞞此事,甚至未告知丈夫,僅私下口頭警告繼子不得再犯,且要求其正面向A道歉。
案發後,雖然A女仍和原生家庭有互動,但心理受創嚴重無法平復,直到2022年看到呂秋遠律師臉書發文,鼓勵性侵被害人勇敢發聲,她才意識到這件事情應該是要被處理的,「我內心的傷口也是需要被處理的」,因而決定提告,為當年的自己討回公道。
心理師證稱,A女接受諮商時,非常抗拒使用「哥哥」這個詞,且敘述本案事件時有淡漠、解離情形,確實有行為性創傷經驗。然而加害者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並指出「若是性侵,妹妹怎麼會在往後長達10年以上的時間裡,都仍保持跟家裡的聯繫」,還說放長假時兩人也經常共處一室,同桌吃飯…等,就像普通家人依樣相處。加害者指稱,A女和生母是因為已跟爸爸離婚了,對他懷恨在心,才會在事發11年後才至警察局提告,性侵一事純屬誣告。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兩人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妹,A女事發後隱忍不發,繼續維持和原生家庭的親密互動,難認有何異於常理之處。至於報復一說,父親幾年前就已經逝世了,現在才因為報復而提告,顯然有違常理。且依據A在案發後至精神科求診的就醫紀錄、曾輕生的送醫紀錄,以及無心課業休學一年的紀錄等證據,認為被告有罪事證明確,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9個月徒刑,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定量刑無不當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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