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跟呂女為對門鄰居,二家是位在同巷弄內的透天厝,相隔5公尺,黃男認為呂女每天在2樓露台洗、曬衣物,導致洗衣粉味飄到黃家,讓他感到不舒服,要求呂女不能在每天下午4點前洗衣,並需使用烘衣機烘乾衣物,雙方後來達協議,呂女答應配合,但等到1個月後適逢協議期滿,呂女覺得麻煩反悔,黃男不爽聞到洗衣粉味,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
法官認為,雙方先前達成協議,呂女在期滿後未按協議履行並不構成侵權,況且兩家各位處斜對角,距離約5至6公尺寬,即便有氣味飄到黃男家中,侵害仍屬輕微,難認已達不法侵害程度,因此認定黃男請求無理,判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