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強調,本案搜索係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柯文哲等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案,依據事證,針對柯文哲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7號2樓之辦公室及使用之櫥櫃,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獲法院核准,先予敘明。
北檢指出,本署檢察官於昨(30)日上午率廉政官持上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依法執行搜索上址柯姓被告之辦公室及使用櫥櫃,該政黨周姓秘書長當時口頭向執行人員說明柯姓被告在上址中央黨部雖無專屬辦公室,但仍會於上址開會與辦公。又執行人員依法本應依搜索票記載之搜索範圍,核實確認該址黨部內是否有柯文哲之辦公室及使用之櫥櫃,斷無僅憑單方說詞,即認無進一步核實確認之必要。
執行人員為依搜索票指示核實確認上情,遂以合比例之方式,進行檢視辦公室位置區、員工座位圖及相關櫥櫃,以確認有無柯姓被告實際使用之座位及櫥櫃,且未執行其他員工之私人物品及辦公座位,並依規定錄影,故絕無民眾黨記者會所稱違法搜索。況且,搜索過程中,均有律師陪同周姓秘書長全程在場見證程序,且亦未提出任何異議,足證本案搜索程序並無瑕疵。
本案執行搜索過程,均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執行,並嚴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絕無踰越偵查必要範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