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彭振聲與應曉薇及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有待檢察官釐清,彭則表示,京華城案他是依照都委會通過的決議去做,都是依法行政,但法官認為,彭振聲案發時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本案PM即專案管理人,在都委會多次會議,或預設立場,或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的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的委員以及較無經驗的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法官認為,案發時彭振聲是台北市副市長,並為都委會的會議主席、專案管理人,是本案上層及關鍵角色,對本案犯罪事實應知之甚詳而與其他共犯互具證人適格,利害本多有一致之處。
另共犯應曉薇、沈慶京也為本案上層共犯,他們經法院訊問後,也均否認犯行,並都被法院認定有串證之虞而羈押禁見中,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是因畏罪而潛逃中,法官認為,堪認彭振聲與本案共犯已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的動機及可能。
裁定書指出,本案既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而彭振聲、共犯均已有不據實陳述情形,彼此間也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的動機及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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