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林姓男子是飯店負責人,林女、周女則為該飯店員工。林男於去年9月底,擬收集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書200份,而將此事交待林女、周女處理,並於10月間交付4萬元現金與林女、周女,作為收購身分證影本之資金。
林女、周女商議後,決定以每份100元價格收購身分證影本,兩人於10月間陸續收集約156份身分證影本,並於得到該等身分證之本人授權後,以該等身分證影本製作連署書約156份,再陸續將該等連署書交付給被告林男。因部分連署人未實際收取100元之對價,故最終被告林女、周女分別獲利1萬5,000元、1萬4,000元,不法所得均已查扣。
金門地檢署指出,林男辯護人雖為林男辯稱,林男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求為緩起訴處分等語,然金檢審酌「不可以讓金錢介入選舉」已經政府多年宣導,且乾淨之選舉為民主制度之重要基石,併考量本案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非輕,故認為本件不宜為緩起訴處分,因而仍對被告3人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