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台鐵第6432次的普悠瑪號於宜蘭蘇澳新馬站彎道處時超速出軌翻覆,造成18人死亡,司機員尤振仲除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先前遭判4年6個月定讞外,也因台鐵被蘇姓傷者提告民事求償新台幣587萬4,998元,遭台鐵提告要求他幫忙負擔一半賠償金額。
蘇姓傷者因普悠瑪翻覆導致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先前法院判台鐵和尤振仲須連帶賠償蘇男497萬3千多元,加上先前已給付的慰問金、撫卹金達587餘萬,台鐵已依判決支付。
儘管台鐵因尤振仲未支付賠償金向其提告,不過尤振仲方主張,翻車事故是眾多結構性缺陷累積導致,他有努力排除列車障礙,事件發生是整個組織的問題,且他具有勞工及公務員資格,依照《國家賠償法》規範,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台鐵向他求償是違反誠信原則。
此一案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後,認定台鐵敗訴,法官認為台鐵身為雇主、獨占全台國營鐵路事業,應當配備完善列車且訓練專業人員裡應外合,但事故當時已有2顆主風泵故障未更換,台鐵還要求開往花蓮再換車,加上當時尤振仲有多次與調度員、檢查員聯繫,可見台鐵內部內部橫向聯繫、直接指揮系統紊亂,儘管尤誤關ATP系統是事故近因,但尤振仲為基層司機,無法決定停駛或換車,欠缺注意義務尚未達重大過失程度,判台鐵敗訴。
不過案件上訴到二審後竟然大翻盤,高等法院認為,尤振仲執行職務是履行台鐵對蘇男的旅客運送契約,非公法行為,且尤振仲超速及關閉ATP系統是事故主因,台鐵就事故有求償權,台鐵要求尤男分擔比例也未違反誠信原則,今改判決尤振仲賠償293萬7,499元,可上訴。
此外,行政疏失部分,交通部將尤振仲移送懲戒法院,後懲戒法院認為他造成重大傷亡,判決撤職,停止任用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