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16:53 臺北時間

立院擴權法6大新制違憲 藐視國會罪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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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憲法法庭宣判藐視國會罪、處罰拒絕出席聽證會者等6大新制違憲,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宣判藐視國會罪、處罰拒絕出席聽證會者等6大新制違憲,立即失效。
立院職權行使法違憲爭議司法院憲法庭今(25日)宣判,其中藐視國會罪、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反質詢處罰、人事被提名人具結、設調查小組要人民出席、對於拒絕出席聽證會或拒絕在聽證會證言及拒提供資者處罰的6大新制,均違憲並立即失效。
大法官認為,總統赴立院即問即答爭議,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也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 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因此要求總統送交國情報告等新制及要求即問即答、書面答,均違憲立即失效。 至於立委質詢官員時的反質詢與被質詢拒絕提供資料及不得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等及懲戒或彈劾及刑責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以上新制也違憲立即失效。 關於立院可設專案調查組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的新制,大法官認為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立即失效。另調查委員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的規定,大法官認為,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指出,新法第48條關於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的規定也違憲失效。 至於聽證會的新法第59條之5第1項,憲法法庭認為,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這規定沒有違憲。 至於第59條之5第2項的罰則,對於無正當理由在聽證會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大法官認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立即失效。 新制中《刑法》第141條之1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也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立即失效。
更新時間|2024.10.25 20:1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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