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男子主張與妻子於2016年間結婚,育有2名子女,他於2022年至2023年向公司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一年半,但妻子在他留停期間分別與陳姓、郭姓男同事有親密接觸,陳男曾與妻子發生1次性行為,郭男則是趁與妻子一同出差時接連發生5次性行為,讓男子憤而向2男各別求償60萬、100萬精神撫慰金。
新竹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與女方有親密關係,願負起賠償責任,但60萬金額過高;郭男則否認侵害配偶權,認為男子的證據均是單方面敘述,與事實不符,他僅願意賠償20萬元。
女方則出庭作證,曾與陳男發生1次性行為,郭男部分則因出差,在酒後曾發生性行為,次數不超過5次,與2男皆無交往或約會的互動,僅是發生性行為。
法官斟酌2男與女方的說法,認定陳男與郭男明知女方已婚,仍選擇發生性行為,確實已經侵害夫妻之間的信任基礎,侵害配偶權等,故判陳男與郭男需各別賠償原告20萬元、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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