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因故認識就讀國中妹妹的閨密A女,進而發展成為情侶,不過男子卻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在交往期間「性衝動」在A女家,與對方發生1次性行為,事後被A女媽媽發現異狀,追問下才得知此事,氣得報警追究。
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認為男子說詞與A女的證詞、妹妹的證述情節相符,加上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佐證,因此認定男子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訊後依法對他提起公訴。
對此,桃園地院法官在近日做出裁定,認為男子明知A女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A女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但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