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揭露,劉男自2014年3月27日起,一路從基層警員升任至高階警官,期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張女,持續長達快10年的婚外不倫戀。另外,劉男出資635萬元與小三張女在台大附近加盟開設早午餐店,並簽訂合夥契約,對盈餘分配做出詳細規定:10%作為公積金、5%作為員工福利金,張女分得35%,而劉男則分得較多的50%。但商業登記的負責人卻是劉男的三姊。
餐廳營業後,劉男共有8次擅離職守的記錄,其中6次前往該餐廳,累計曠職達4天。此外,劉男甚至濫權要求第一分局一名女工友翹班,違規在餐廳兼職打工。市警局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張女證稱,劉男不僅是餐廳的出資者,更親自參與日常經營,負責採購食材、發放薪資、收銀等事務。凌姓女工友則表示,因劉舜賢是她的直屬主管,出於人情考量及受到上級壓力,才在餐廳兼職工作3個月。
劉男雖對婚外情一事坦承不諱,卻否認有違法經營商業的行為,辯稱擔心張女公開不倫戀,才順從她開店,可是他並未想經營餐廳,因此,邀請三姊擔任負責人,但是擔任店長的張女經營不善,導致他背負了龐大的債務,更因張女跟員工不合,開除多名員工導致人力短缺,他才找女工友兼職。然而,警方所掌握的監視器畫面與張女證詞,有力地佐證了劉男的違法事實,最終認定已構成違法經營商業的事實,劉男被記一大過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定劉男身為副分局長卻屢次違法,不僅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間翹班,更長達10年出軌有婚外情,嚴重損害警譽,考量其已屆強制退休年齡,判處休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