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員謝志忠指出,江啟臣2023年11月26日成立競選總部,江的競選總部山城區主任委員李光國、競選團隊榮譽主任委員蘇慶雲,及新社區復盛里柯廷蓁等,都是江的競選團隊成員,3人在同年11月7日以免費招待餐會方式,行賄復盛里具有投票權的26名環保志工,約定投票支持江啟臣。
刑事部分,李光國、蘇慶雲、柯廷蓁一審被依選罷法行求不正利益罪,各判1年8月、1年10月及1年7月,均緩刑5年。台中檢方查無江啟臣涉案證據,予以不起訴。
謝認為李、蘇及柯3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被起訴判刑,審理中均表示認罪。蘇等3人都是江的競選團隊,且李、蘇宴請里民餐會江也有出席,認為江就蘇等賄選應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而放任不違背其本意,對江提當選無效之訴。
江辯稱指出,他於2023年4月12日經國民黨提民參選,同年11月23日登記參選。他是在11月7日當天早上臨時受不知情的市議員吳振嘉邀請前往致詞,對餐會舉辦前情不了解,不可能授意蘇慶雲等人行賄,甚至對餐會是誰舉辦、費用誰負擔都不清楚,且當時還沒登記參選、也尚未成立競選總部。
經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餐會是蘇慶雲和柯廷蓁聯繫後,由蘇宴請環保志工再約吳振嘉、李光國到場,並由李支出餐會費用,原本並未邀約江啟臣,也未見江有參與或協助籌畫。再勘驗餐會錄影,發現無競選旗幟、文宣,江啟臣是於蘇、李及吳離場後才到,停留約35分鐘,沒有穿競選背心、未發文宣,沒把現場當成個人造勢場合。法官認為當選無效之訴無理由,判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