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正的憲訴法中,計有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第95條: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自公布日起施行
在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後,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總統在核批公布案時也批示:「本案有關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暫時處分裁定及違憲宣告門檻相關修正規定,容或有妨礙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侵越司法權力核心範圍,及破壞政府體制分立制衡之憲政爭議,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以明確憲法框架,維持憲政秩序。」同時,並將上開批示內容函致五院院長。
郭雅慧補充,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因行政院考量有窒礙難行,報經總統核可後,於今年1月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投票表決維持原決議,1月13日咨請總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