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名提案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現行《刑法》規定,未滿16歲的2個人,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是可被追究刑責的,她在基金會服務的過程中,看到很多這樣案例,不少16至18歲的孩子合意性交,家長知道後非常憤怒而提告,完全忽略孩子的感受,她看到孩子的受傷,孩子的情感與身體自主權完全沒有被重視,所以提案,希望以教育輔導來取代刑責,今獲通過。
律師賴芳玉則指出,許多婦女團體在協助未婚懷孕女性時,發現法令不足,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未成年懷孕時,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人工流產,有時候,就造成小女生與胎兒都受傷,因為有些孩子用自己方式去墮胎,如找密醫,因此有必要檢討相關機制。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指出,《優生保健法》對墮胎的規定,對兩種人不公平,一是未成年人,因為台灣是少見法定成年的年紀拉到很高,要20歲才是成年,但18歲卻可以從軍,可以繳稅,可以上戰場,卻在懷孕時不能自主決定後續,林志潔說,未成年懷孕者,若法定代理人因宗教或價值觀不許墮胎,目前我國法沒有任何替代方案,這時,這未成年懷孕者,常是找密醫,影響當事人身心健康還有對自己身體自主權。
林志潔表示,有配偶者的人工流產,依現行法律,若非胎兒有遺傳上問題或因遭性侵而懷孕,就得丈夫同意才可人工流產,如果這時,當事人與丈夫正在談離婚或是家暴已婚婦女要人工流產,目前沒有任何管道,而這樣的限制在美國已被宣告違憲,不符合國際潮流,建請立刻修法。
林志潔指出,經會議討論後,決議建請政府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的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以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林志潔指出,這可在墮胎爭端時,由司法裁決或社福機構調解,而不是放任當事人用傷害自己方式去找密醫墮胎,或是在無助下生產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