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 19:59 臺北時間

【司改放送頭】誹謗、竊盜等輕罪 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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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以釋字752號解釋,宣告輕罪案件若二審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以釋字752號解釋,宣告輕罪案件若二審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6月間決議,二審定讞案件若在二審由無罪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後,司法院大法官今(28日)先針對原本二審定讞的三年以下之罪,如誹謗、通姦、性騷擾及竊盜等罪,以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若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今(28日)起將可以上訴三審;至於其他二審定讞的背信、恐嚇及詐欺等罪,因未在此解釋範圍,將由司法院依司改國是會決議修法後才能適用上訴新制。
目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及竊盜、背信、誹謗、贓物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因此有涉及這些案件的被告,原本在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後被改判有罪,依法就此定讞,對當事產生突襲,司改國是會因此決議,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讓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罪二審改判有罪後,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對於二審定讞案件可否上訴第三審爭議,涉及竊盜案的張宗仁及涉及性騷擾的陳彥宏,原本一審無罪,但在二審遭改判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1款,不能再上訴而定讞,2人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對訴訟權及平等權的保障,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爭取再上訴權力。
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限制竊盜及三年以下輕罪上訴三審的規定,若是一審判決有罪的案件,在二審仍遭判有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無違背,但二審撤銷一審無罪改判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三審法院部分,沒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不符,己屬違憲,應從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今解釋文公布後,若因《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的3年以下之罪如性騷擾、誹謗等罪及第2款的竊盜罪,於一審無罪卻在二審改判有罪者,將可以上訴三審,至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至第7款的背信、詐欺、恐嚇等罪,呂太郎指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因未在此解釋範圍,暫不適用,但司法院在今日的院會中,已依司改國是會決議修法,等完成立法後即能適用上訴新制。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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