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指控,《壹週刊》2011年11月16日以「馬英九踩黑金地雷,密會地下賭盤大亨」對他進行不實報導,梁文傑隨即在民進黨部舉行記者會,發表「馬英九確實是在 9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3億元等語」、「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等語,當天晚間,梁文傑在TVBS《2100全民開講》又再講一次,讓外界誤解馬英九競選與黑道、賭盤及金錢有關,已涉侵權。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梁文傑未盡查證義務,判民進黨及梁連帶賠償馬英九30萬元,不必登報道歉,雙方上訴後,二審改判判民進黨須與梁連帶賠償180萬元,雙方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合議庭判免登報道歉確定,但賠償部分發回更審,要求查明梁文傑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而發表不實言論。
高院更一審認為,梁文傑指稱馬英九向陳盈助募款的依據,僅向《壹週刊》報導撰稿記者及嘉義地方人士洪耀福為簡短詢問,並未再進行查證,即在記者會及電視節目中發表前不實言論,顯然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並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無從阻卻違法而有過失。
判決指出,梁文傑將未經合理查證的傳聞對外發表,導致馬英九在社會的評價受到貶損,已侵害馬英九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案發時民進黨為梁文傑的僱用者,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今判民進黨與梁文傑連帶賠償馬英九120萬元,因上訴金額未達150萬,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