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錫山原本擔任立法院祕書長,自2012年起,分8次在向網遠公司實際負責人李保承收取共2800萬元賄賂,以利網遠公司取得立法院相關標案,檢察官另發現,2012年後,林錫山每年薪水約280萬元,到2016遭逮為止,薪資共1200餘萬元,但存款卻多了2億餘元。另檢方還在他台北市、彰化等地住、居處與立法院辦公室,共查扣現金 647 萬餘元。
林錫山在審理期間,承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洩漏招標案祕密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但他不承認收取回扣、違背職務收取賄賂和洗錢罪,林錫山也已繳出2億餘元資產供法院查扣,帶遭羈押2年多後,今年2月已獲5000萬元交保。
判決指出,林錫山長年擔任立法院祕書長,位居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為貪圖私利,向廠商收取賄款,而協助推動採購案,行為敗壞官箴,他為了避免被查到還要求部屬協助洗錢,連累聽從他命令的立法院資訊處同仁。
合議庭認為,林錫山收回扣犯行明確,且對於2億多元的可疑鉅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法官認定,林錫山共收賄8次,每次300萬元至700萬元不等,另也涉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9罪共判刑15年,刑度比1審少1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