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刊報導民眾檢舉司法人員而遭洩密一案,司法院政風處和台北地院均發出新聞稿,司法院說,羅女曾以檢舉函正本投遞至台北地方法院政風室,而副本給政風處。政風處收到該函後,依據相關規定處理,以「密件」方式循政風體系交查並函知羅女後,再以保密方式歸檔,更以3年作為本院解密期限,已善盡保護當事人權益。本刊所述的僅是當事人片面之詞,政風處無洩密可能。
而台北地院則說,羅女向地院政風室提出檢舉後,政風室認為案件屬人民陳情案,於是依據人民陳情程序處理,且於去年8月25日針對羅女在檢舉函中指該院事務官裁定枉法一案已進行說明。而該份檢舉密函被置放在「證件存置袋」中,被對造閱卷取得此資料,台北地院將檢討,並揭示關於檢舉及人民陳訴的標準作業程序,了解相關人員有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