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於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9巷口,當街持菜刀砍3歲女童頸部,被害人身首異處而死,一審判決認定,王男犯案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影響,但當時他明知殺人違法,又懂得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
王景玉供稱,因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為滿足傳宗接代欲望,達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當街殺人。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被告殺人屬實,但基於法治國原則,在權力分立架構底下,必須摒除內心個人情緒,依據立法院所制定相關法律公平、獨立審判,因相關公約施行法的制定、施行,無法對有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的被告科處死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後,去年判王景玉判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後,合議庭認為,被害人身首異處死亡,王景玉手段凶殘,是《兩公約》可判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雖有《兩公約》,仍因遵守我國法律,依《刑法》第19條及57條規定,考量是否應減輕其刑。
審判長謝靜慧指出,此案判決書共89頁,有一半篇幅在論述《刑法》第19條及57條規定,對於王景玉是否因精神狀況有問題而應減刑,雖有醫師出庭表示,王景玉並未喪知辨別是否違法的能力,但合議庭不採,因為醫師鑑定僅是提供法院參考,最終仍要由司法進行認定。
謝靜慧審判表示,王景玉殺人時「明顯」係受精神障礙的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影響,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意思精神狀態,行為時辨識其殺人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確有較正常一般人顯著減低情形,因此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