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言人林瑞斌庭長表示,合議庭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本案發生的原因,是因王景玉個性自卑、退縮及孤立封閉的生活環境,且與包含父母在內的人際關係嚴重疏離,導致逐漸發展出偏邏輯思考及出現怪異行為。
審判長謝靜慧宣判後當庭說,將來被告王景玉入監執行時,執行機關除宜提供精神醫療資源,滿足被告接受精神與心理治療的需要,也應減少被告可能受到的歧視或霸凌,尤其不宜將王景玉拘禁在獨居房等人際關係孤立的環境,以避免其受不當對待而積累情緒、壓力,而不利於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復健,謝靜慧審判長指出,王景玉高度服從父親,王父叫他不要吃藥,他就沒吃,因此當庭對王景玉說:「要加油,要吃藥。」
判決指出,被告入監執行逾25年後,即可視有無悛悔實據而假釋,王景玉目前身心狀況與其家庭環境,仍有再犯高度風險,如將來執行逾25年後審查是否符合假釋要件時,為避免因距今久遠而被未來的社會大眾與執法機關所遺忘,高院特別「期許」矯正機關及法務部門屆時能參酌高院囑託臺大醫院及原審囑託陳若璋教授組成鑑定團隊,經由精神醫學及臨床心理學等角度實施評估。
合議庭認為,王景玉服刑25年後要聲請假釋,法務部務必確認王景玉經過長期服刑與精神、心理治療後,確已建立病識感,並具有接近一般人程度的同理心,其出獄後的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才可以假釋,並經由警政、公共衛生、社工、教育、精神醫療背景的專業人員組成的防護網絡,投入相關的人力與資源,對於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更生人,提供必要的救助與救治機制,從源頭避免漏接或出現安全破洞,防杜類似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