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安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規定,高達2公尺以上,恐有墜落之虞的工作場所,須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並督促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張、黃兩人並未按規定執行,導致員工廖男踩破雨遮墜地死亡,因此須付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方面兩人遭以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刑,分別判刑7個月、8個月,可易科罰金。
去年一審時,兩人都極力撇清責任,張淑晶曾辯稱自己並非中興國際開發公司負責人,表示自己只是借錢給黃鐸,但前員工指證歷歷,表示張淑晶為實際出資者,本人還會在工地指揮,法官以此認定張、黃兩人都是實際負責人;而黃鐸更曾辯稱廖男只是承攬安裝冷氣的廠商,並非員工,藉此規避責任。
一審時,廖男平均工資原以為60,000元計算,判決中興國際開發公司應給付職災補償270萬元,張女、黃男應連帶賠償183萬3019元。經上訴後,高等法院則依《勞基法》重新核算廖男的平均工資,改以工資4萬6140元為標準,改判職災補償為207萬6300元,而張、黃男須負182萬9779元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廖男家屬對張、黃及所經營的中興國際開發公司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賠453萬餘,二審則改判390萬6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