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彬1997年因涉地下錢莊重利案,被公懲會處以休職3年懲戒,2000年重利案獲判無罪而在台南高分院復職,繼續上法庭審案,2008年調回台中高分院,2年後遭檢舉向律師暗示行賄,特偵組因此展開「正己專案」調查。
經長期監聽,發現胡景彬不但擁3妻6子女,且曾有業者指控他愛上酒店,還涉嫌利用審理中港大飯店股權爭奪案上訴時收賄,當事人一審敗訴,期望二審能翻案,透過胡男的情婦行賄,雙方在電話中以「膠原蛋白」為密語形容賄款,胡景彬收賄替當事人喬和解,當庭暗示當事人,即便是勝訴,還有補稅的問題,不見得有利,原本當事人要以500萬元行賄,卻被中間人黑吃黑拿走200萬元。
胡景彬2014年遭一審台中地院依貪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18年。全案上訴最高院後,案子1分為2,財產來源不明罪4年半部分先確定,胡景彬在2016年10月入獄,貪汙部分去年6月高院更一審,胡景彬遭昔日台中高分院的同事判刑16年,因全案未被列為重大案件,不適用速審規定,判有罪後,又拖了大半年才上訴到最高法院分案,胡男因此在今年1月獲假釋出監。
經本刊4月9日報導此案遭法官自家人質疑護航,最高法院4月25日火速駁回上訴,判胡景彬16年定讞,4月30日胡景彬再度入監,此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合議庭審判長石木欽、受命法官高金枝、陪席法官林恩山、高愈杰、蔡坤湖評議後認定,胡景彬傷害法官形象至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職務,應予嚴懲,判處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