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指導博士生論文,竟是以自己介入調查,惹出極大爭議的輔大性侵案入題,在網路上引發議論。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目前教育部在學術倫理的部分,都屬於無強制力的形式上規定,目前也無如本案例中的相關規範可適用;換言之,有無違反規範學術倫理,每個人心中都必須有準則。
本刊調查,輔大性侵案已在今年3月於最高法院全案定讞,王姓加害人被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律師吳俊達也表示,這本博士論文本身,在法律上有可能對被害人構成了「人格權」、「隱私權」的重大侵害,不但應該禁止出版,也應完全銷毀紙本,還要對被害人負起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該論文爭議,吳俊達律師說,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規定、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主張該論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公開,並向作者、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請求連帶精神上損害賠償。「個人非常支持被害人委任信任的律師尋求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