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林法官在國有財產署補償金案判決書中歪樓指名道姓寫「吳俐臻」法官及吳父,卻又註明強調「吳俐臻」3字是「中性讀音呈現,非指本院任何同仁」,且寫的不是台東地院法官與法官間的紛爭,而是法官在宿舍圍牆內受到騷擾,要求外界不要有不必要的解讀;話鋒一轉,又在判決書中質問,法官宿舍是要當成退休後渡假、種田娛樂用?還是為了某人的田園樂趣,不惜犧牲法官居住的安全性?
郭玉林法官在判決書指控,自稱是吳俐臻法官父親的人,在他審案時,拿手機對於承審法官及家屬拍攝,將法官個資置於不正當方式外流風險下,也造成法官心理壓力,籲法院提供適當支援,以降低法官裁判時的安全顧慮。
此外,郭玉林還在判決書中,質疑法院職務宿舍,是供法官執行審判業務時,不必顧慮其自身、配偶、子女居住安全盡力而執行憲法賦與的責任,還是要讓「法官家屬、家屬朋友」作為退休後渡假、種田娛樂用,甚至為了田園樂趣,不惜犧牲法官居住之安全性?
判決最後,郭玉林法官指控吳俐臻法官的父親對於法官騷擾,持刀具、鋤頭在法官居住範圍內、未經法院同意下即任意開墾種菜,隱藏對於法官人身安全的疑慮。
在這份歪樓判決書最後,郭玉林法官開始扶正,強調吳俐臻法官的爸爸在女兒職務宿舍內享田園樂趣,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優先保護必要,並強調這個判決書寫的涉及法院在行政上對於法官的支援程度、法官人身安全的確保與審判獨立的關聯,是反映我國法治的現情況「足以紀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