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案,確定廢除司法官全面評核制度,改為放寬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向司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意即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能請求對法官或檢察官進行個案評鑑,評鑑時效也放寬到判決確定3年內提出。
此外,法官懲戒程序將採雙軌制,若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受評鑑法官的違失情節重大,可直接跳過監察院彈劾,直接交由職務法庭審理。為避免官官相護,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外部評鑑委員人數,也從原來的4人增加為6人。
同時,懲戒度分還訂定「陳玉珍條款」,以避免當年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2300萬元被判刑12年,遭停職後仍領6年半薪本俸的離譜情形再度重演,若再發生類似案件,則要追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對於此次法官法修正,劍青檢改成員之一的北檢檢察官林達指出,他認為整體改革很值得肯定,能夠兼顧司法獨立與司法官評鑑機制的要求,尤其修法排除掉了特定民團的評鑑請求權,還給了司法訴訟的公平性,這是很正確的修法。
林達認為,先前發生特定草案版本出現重大訴訟不公平的爭議設計,試圖引進特定民團人士擔任法官評鑑委員的機制,將會造成司法不公正的重大危害,此部分也沒有被納入修法,這在維護司法獨立和訴訟公平上是正確的。因此,整體來說,這次修法能夠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期待,應該是很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