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聲明全文
一、依據106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為健全檢察一體,並避免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法務部於107年3月26日通過修訂《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具體規定票選原則及部長推薦兩項名單來源。此係法務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展現,法務部及檢審會均應受到拘束。
二、新遴選要點於107年度開始實施,故106年以前作法或慣例均不能再適用。去年會前會上,部長亦無推薦人選,民選委員便依新規定辦理,只有討論各地票選推薦報部名單,最後雖設有一個遺珠群組,但各民選委員均推出各地檢下一名次順位之候選人進行PK,並由正好調廉政署辦事、雄檢票選下一名次順位(第五名)之人入圍,故亦符合新遴選要點之規定,完全沒有變更票選順序。
三、去年民選委員更在會前會後發表附帶聯合說明,內容為(詳參去年會議記錄):「一、民選委員會前會時,部長向民選委員表達考量《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相關規定並不周詳,其尊重各司處首長之推薦,但於相關規定尚未臻周詳下,尊重檢審會之職權,暫不依前開遴選要點第三項進行推薦,僅保留圈選權,是民選委員係就前開遴選要點第二項之名單範圍內進行討論。二、基於一審主任檢察官票選,民選委員宜予尊重之原則,且目前各地票選推薦名單均係依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辦理,最後由檢察長加註意見報部推薦,故在現行遴選要點下,檢審委員宜尊重各地檢之推薦順序,除非有重大事由,不宜任意調整。」並共同呼籲「法務部應另行研議職缺或途徑,研議修訂《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相關規定。」更可見絕無所謂去年遺珠慣例之作法。此外,本屆民選委員於會前會上,更擅將從未經各地票選報部之多人名單,逕自納入遺珠群組討論,其等將不具資格之候選人納入更係直接違反新遴選要點之規定,程序更有違法之處。
四、本屆民選委員在會前會上所推薦出之調辦事人選,既非來自部長之推薦,更無檢察長加註意見推薦,根本不具備合法推薦來源。多數民選委員縱然以新遴選要點有所謂「檢審會審議時,不受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為詞,然該項係以全體17位檢審委員召開檢審會時為基礎,加入官派委員,當然可能發生與票數高低順序相左之結果。當前,民選委員既受民意選舉而出,會前會更係9位民選委員事先聚集討論,期能捍衛基層民意與權益,不任意屈從法務部或檢察高層等官派指示之利器,且當初設計9位民選委員高於官派8位委員,乃檢察體系自我思考後強化檢察民主化之優良設計,更係檢察官自豪活力優於司法院法官人審會之作法。倘不受票數高低順序拘束竟可無限延伸,擴充解釋,民選委員更可自命擁有民意,表面上用各種立意良善之理由,實則任意凌駕各地檢署之票選結果,則整個票選原則已被掏空,蕩然無存,那以後各地檢就不用再辦理票選了,整個檢察民主化完全歸零。
五、本屆諸多民選委員雖建議法務部應該修訂遴選辦法,然而民選委員的實際作為,等於是告知法務部既然現行遴選辦法是個具文,僅供參考,那又何必建議修法?法務部長見到民選委員如此操作,只要推說一概尊重民選委員就好,又何必辦理修法?本屆委員做法不僅違法不當,更是邏輯矛盾。
六、檢察民主化及遵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乃國之大事,去年民選委員展現堅定民主精神,並具體提出若要推薦調辦事,除非部長推薦,否則應當修訂子法之呼籲,主張完全正確。今年民選委員竟大開檢察民主化倒車,已呈現出檢察改革嚴重退步之狀況。懇請法務部長尊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勿採用違法不當之檢審決議,並具體扭轉亂象,繼續堅持司改國是會議之改革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