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為邦說,羅金聲與「合眾公司」對209萬元用途前後有三種不同說法,第一種說法合眾公司提出來「支付地主」,但「合眾公司」的說法立刻被羅金聲打臉,他當庭坦承沒有轉手把錢拿給地主,這分明是把責任推給羅金聲。
接著對方有改稱這筆錢是「安撫賣主」,高為邦說:「209萬元付給了羅金聲,羅金聲又沒有付給賣主5人,且地主要的是售屋款2500萬元,約定的第一筆款項,也該有1000萬,區區250萬如何安撫賣主5人?」因此不成立。
最後,羅金聲與合眾公司又改稱這209萬元「工程預付款」。2017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羅金聲說「這209萬元全部都用於工地上」,但問題是,到目前為止,羅金聲與合眾公司都無法提出工程明細、收據、發票等憑證。
高為邦強調,羅金聲曾經擔任過建設公司副總經理,怎會不曉得買房子向銀行貸款只有2%左右利息,他放著銀行不借,去向顏志宇借20%高利貸,還只借半年,他瘋了嗎?半年後他還得起3400萬嗎?這分明是要閃躲「重利罪」,趕緊讓半年後的73%處罰條款生效,才會配合簽下如此荒謬的合約。
而且,他借了鉅款,錢卻放在顏志宇名下的「專戶」,只有跟購屋、修繕房屋相關才能動支,這分明是顏志宇不信任他這個「人頭」!更重要的是,當這個極度不合理的借款合約一成立,顏志宇立刻支付羅金聲209萬元,顯然是要趕緊給「人頭」報酬,換得他之後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