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17:57 臺北時間

遞辭呈2小時後悔 潛入公司取回算「偷」下場超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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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琦玉公司外觀。(翻攝google)
琦玉公司外觀。(翻攝google)
任職「琦玉公司」的張姓男子,今年3月下班前遞交「自願離職書」,但回家就後悔,2個小時後他潛入公司,偷走辭呈,庭訊時,他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還是員工,只是拿回「屬於自己的」辭職書,有何問題?法官認定其竊盜犯行,但審酌被告不懂法律,且公司讓他簽署不公平契約,他辭職後反悔又想要彌補才法,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
張男(39歲)於2011年起受雇琦玉公司當作業員,2018年3月23日晚間8時下班前,他簽署了辭呈,並寫明「另有生涯規劃自行離職」字樣,交給陳姓課長,陳課長同意其離職,將離職申請書置在辦公桌透明軟墊下,待轉交給人事、會計單位。
回家後,張男反悔自願離職,當晚10時又回到琦玉公司,潛入辦公室,偷走該離職申請書。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傳喚張男,他坦承是他拿的,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還是公司員工,只是拿回「自己的辭職申請書」,有何問題?
台中地院審酌張男不諳法律,反悔後思及彌補因而觸及法網,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此外,張男向法官陳述,他是被迫才簽「自願離職書」的,因他在2015年4月1日與公司有簽署「任職未滿3年須賠償5萬8千元之雇傭契約,而滿3年則獲獎金3萬元」,他只剩8天就滿3年,如果不簽自願離職,就要賠錢,當時不簽不行,但簽了又後悔,且因為「自願離職」,公司就不需支付資遣費,他希望公司資遣他,並支付資遣費約8萬7千元,才會跑回來偷辭呈。
判決書指出,該公司沒有專門人事部門,會計部門也僅接受指示,辦理員工勞健保及薪資發放工作,陳課長已是張男主管,且張男辭職之事與負責人討論過,已有受理及同意其離職的權利,且陳課長也說當晚他就已同意張某的離職,因此法官認定,辭呈已屬公司所有,張男竊行成立。
不過,法官詳查琦玉公司與被告簽立「未任職滿3年需賠償公司5萬8000元之雇傭契約」,並要簽本票為擔保,縱員工滿期未離職,僅取得3萬元獎勵金,賠償金與獎勵金顯非相當,要求簽立本票也缺法律依據,此舉尚有不當;此外,審酌張男不諳法律,反悔後思及彌補因而觸及法網,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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